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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涉税争议如何处理?这6个突破点很关键
来源: | 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06-19 | 1852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稽查局违反法定程序,理应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应给予 10个工作日的申请核实期限,税务部门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根据该规定,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10天内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核实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并保障其权利实现。

3、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证据不足。稽查局不能仅依据上游企业稽查局出具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但未见其他证据资料的情况下直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江苏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仅出具了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清单,但未见其他证据资料。《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仅能作为江西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税收稽查立案的线索,并不能证明相关发票是否虚开,江西省某市税务局稽查局不能仅据此作出税务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