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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涉税争议如何处理?这6个突破点很关键
来源: | 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06-19 | 1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基于该规定,A公司在被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不应缴纳税款滞纳金。


处理结果


最终,经过与税务局法规科及稽查局进行多轮磋商,税务局法规科工作人员认可了我司税务律师团队的意见,指出稽查局存在程序违法,税务部门需要内部讨论后回复我们。根据团队的判断和以往类似案件的经验,税务局作出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可能性较大。即便不撤销,我们申请行政复议,预期也能为A公司争取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