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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 涉税争议如何处理?这6个突破点很关键
来源: | 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06-19 | 185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情简介


因上游企业江苏某运输公司涉嫌虚开上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江苏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江西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于是2022年2月至4月中旬对A公司立案实施了税务检查。该稽查局查阅了企业会计凭证资料和查询电子底账系统,发现该公司2020年3月收到江苏某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品名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约202万元,税额约18元,价税合计约221万元。按规定,该公司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20多万元,企业所得税约38万元,并处相应补缴税款的滞纳金,合计约60余万元。

鉴于案情重大,该稽查局召开了重大案件审理会,再提请某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A公司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提交了部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由于疫情影响,需要提交的的资料涉及多个地区的营业部,有部分资料原件短时间内提交有困难。2022年4月22日,稽查局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该企业处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0余万元。

A公司4月28日收悉后不服,于5月5日找到了我司,委托我司处理该案件,我司在知悉整个案件的情况后,立刻组织团队联系该企业搜集相关经营及财务资料。


办案思路


经过调查取证,我司税务律师团队从程序和实体对于案件进行了梳理,决定从程序违法入手,要求税务局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让案件重新启动,恢复到税务检查阶段,然后我们再提交相关证据,从合同流、票据流、货物流、资金流即“四流一致”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以证明A公司为善意取得而不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我司的税务律师团队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陈述税务机关的程序违法及A公司不应该补缴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1、稽查局未送达和《税务事项通知书》,未告知A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税务局应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第二款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稽查局在提请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之前,在其内部审理程序环节就应当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便听取A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载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提交重审委员会,由重审委员会依法审理并作出正确审理意见。如果稽查局在重审委员会作出审理意见后才告知A公司,A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成立则只能由稽查局作出判断,而重审委员会并不知晓,该情况显然与重大税务案件应经重审委员会审理的精神相悖。而且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因此,本案中,稽查局未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在提请重审委员会审理前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