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八、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九、大修停用的房产、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9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三)政策执行期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