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一、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三)政策执行期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三、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资产公司成立之日起开始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