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5号)。
(三)政策执行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备案享受。
十五、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