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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优势与风险防范
来源: | 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 发布时间: 2023-04-27 | 1480 次浏览 | 分享到:
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了近3亿人就业。这1亿多的个体户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带动了就业率,关系着社会民生,因此国家也是十分关注与重视,并且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那么,对于个体户,你了解多少?个体户有什么经营优势?又存在哪些风险呢?


但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安置残疾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4.随军家属、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财税【2000】84号、财税【2003】26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5.重点群体/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依据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即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退役士兵根据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即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6.六税两税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规定,“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优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


7.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1)减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