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第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填报子女教育扣除时,我该怎么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4.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二、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2.我刚办的房贷期限是30年,我现在扣完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就不用缴税了,我可以选择过两年再开始办理房贷扣除吗?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在不超过240个月以内,您可以办理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我年度中间换租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纳税人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