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鄂发改价调〔2020〕391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2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详见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首页《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为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
用人单位安残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残保金免征申报手续。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残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或90%)。
残保金按年计算并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已安残申报。已安残用人单位首先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网上申报,或到税务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窗口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未安残申报。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未主动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22年7月30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