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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关于2022年残保金申报!
来源: | 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 发布时间: 2022-11-03 | 1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核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征缴时间
已安残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登记地所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申报审核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详见武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whdpes.org.cn)首页《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告》。
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时间为2022年7月1日—12月31日。

未安残的用人单位直接向税务登记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的残保金征收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的,原则上应分别向各自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税务部门申请了税费集中缴纳的除外)。


己安残的用人单位在10月31日前未主动进行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的,按规定视为未安残,由税务部门直接核定征收残保金。



减免缓缴申报


申请减免缓缴截止时间:2022年7月30日前


(一)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用人单位申请减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报告;


2.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3.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减免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审核结果。



法律责任


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照《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负责征收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非税收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