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25
2022-12-17
2023-01-03
2020-10-04
2023-05-30
2022-05-06
2022-08-25
2022-06-19
一、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能否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
Q
学员提问:我公司购进一项服务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能否以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并归档的依据?
A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 通知》(财会〔2020〕6 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1年02月05日在《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第七问提到,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能否单独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使用?答复如下:“不能。根据财会〔2020〕6号的规定,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专票,则必须归档保存电子专票。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专家指导:贵公司不能单独以电子专用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的依据,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版专用发票。
二、房租专票无备注能否抵扣进项并所得税税前扣除
Q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租入一栋写字楼办公,取得出租方开具的房租专用发票,备注栏无任何信息,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该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 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第四 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 税项目(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 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 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 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 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专家指导:贵公司取得没有备注不动产详细地址的房租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的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购买预付卡自用取得的不征税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
Q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从超市购买10张充值卡,用于奖励每月产生的优秀销售人员,请问取得的这种预付卡不征税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企业购买的预付卡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解答如下,企业购买预付卡未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未实际使用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企业转移预付卡所有权的,如将预付卡发放给员工或赠与客户等,在预付卡所有权实际转移时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将预付卡自用的,如企业购买商品或劳务,在使用商品或接受劳务时结转成本、费用,按相应规定税前扣除。
专家指导:贵公司购买超市预付卡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但注意需要结合其他凭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费用所属期进行扣除。
四、研发与经营共用设备的租赁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Q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为研发新产品而承租的设备共用于企业日常产品生产,对于该笔设备租赁费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A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专家指导:贵公司研发新产品和日常生产经营共用设备的租赁费,需要按照合理方法进行分配,若确实无法合理分配的租赁费,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五、企业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Q
学员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一般纳税人,从 4S 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用于临时接送客户。4S店给我公司开具了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A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 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 年第 23 号)第六条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 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 具机动车发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 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5 号)第一条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 2017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专家指导:贵公司购买车辆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规定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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