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正常户?快戳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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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特靠谱聂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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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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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非正常户注销不代表税务已注销,若发生税务注销情形的,在办理税务注销前,请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九、非正常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能重新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